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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州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抓到“通知”作者没有?
媒体来源: 何三畏的BLOG

该院要抓《关于召开有关4.22事件舆情问题的会议通知》的“作者”。事件过去一星期了,公安部门尽职没有,抓到人没有?“通知”真是一篇伪作吗?在大事叠出的时局面前,这么有趣的事情,也被湮灭不闻,真是可惜。

4.22事件本身已经河蟹,但关注一下这个令人迷惑的节外生枝,总还是可以的吧?然而,笔者这篇稿子还是没有地方可以卖出一碗茶钱。白劳硬是悲摧。相当于被真理处罚,没收了几百块钱。只好奉献在这里,供有兴趣的朋友消遣。

 

伪造“4.22事件舆情问题会议通知”该当何罪

何三畏

株州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声称,它正在以法律的手段,追讨《关于召开有关4.22事件舆情问题的会议通知》的作者。这个“通知”曾经现身网络。它的落款是“株州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但是,该院“郑重指出”,这是一篇“漏洞百出、纯属虚构”的谣言,同时,“已向公安部门报案,将依法维护该法院的合法权益”。

我读过这个“通知”,它全是用阴损的文字写成的。“通知”要求株州市荷塘区人民法院中层上以干部第二天开会,“群策群力,商量对策”,准备拟出一份对“4·22事件”的回应。要求达到“使事态向有利于我们的方向发展”的目标。“通知”同时给出了回应稿的“要点”,以便大家提前一晚上进入“思考”。

4·22事件”是由该法院主持的一起强拆导致自焚的悲剧。而通知所列回应公共舆论的“要点”,全是挖空心思地对事件受害人的算计,一个关于如何就4·22悲剧制造谣言、模糊事实、扰乱视听的纲领性文件。其整人害人的思路清晰而娴熟,行文言简意赅,有条不紊,非受过良好教育不能作也。

我当时就在心里祈祷,愿这个“通知”是假的,毕竟法院不是诈骗团伙,不会想出这些天诛地灭的主意。可是,在通知出笼的第二天,株州市荷塘区法院对“4.22事件”公开回应的内容,却实实在在是“通知精神”的展现!

例如,法院说,征用土地是多么“合法”,补偿多么“到位”,并且“得到了当地绝大多数群众的配合和支持”,而汪家正(自焚受害人)等少数“钉子户“,“以补偿标准太低为由拒绝搬迁腾地”,直接影响了公共利益,“造成巨额经济损失”。

这些说话,虽然没有什么新意,符合任何一个钉子户的“罪名”,但是,它也更符合“通知精神”:“通知”要求,把“对钉子户的解释,最好、最有效的说法就是过余贪婪”作为起草回应稿的“思考要点”!

又如,针对“4·22事件”流传出来的视频,自焚者在屋顶上,下面挖掘机开挖,自焚才开始发生的事实,“回应”说,法院是“为防止爬上楼顶的汪家正父子掉下造成伤害,安排了一台铲土机搬运松土”!这样的说辞,当然是在侮辱公众的智商:难道有人会不知道,只要你临时后撤一百米,自焚就可能不会发生?在那种气氛下,你去“搬松土”,“迎接”人家掉下来,不等于催人家下定自焚决心,不是间接杀人么!

然而,这侮辱级的创意,也被早一天出笼的“通知”作为“要点”提请法院诸公“思考”了:“关于挖掘机的出现,请各位思考一个合理的解释”!

关于自焚过程,法院“回应”说,受害人是在法院的“法律宣传过程中”,“在对话过程中”,“突然情绪失控”的;回应说“起火原因正在调查中”,说“起火”之时,汪家正“不慎摔倒”,暗示“意外起火”……真是处心积虑,巧舌如簧。但在这样的辩护里,包含多么强暴的逻辑:当事人已经手持汽油瓶,宣示了绝望的抗争,而在挖掘机、消防队的簇拥下,法律如何“宣传”,官民如何“对话”,当事人情绪如何不“激动”?

然而,这样的逻辑,“通知”也早有“指导”:“关于‘自焚’,突出其‘突发’和‘失控’的特性,不能给予群众是因为谈判达不成共识而引起的印象”!

最后,荷塘区法院的“回应稿”说,消防队灭火是“迅速”的,受害人家属,是“强行阻止”抢救的,然后,拆迁队转为救护队,送医院是“最快速度”的,而“事件”发生后,他们是“即刻中止强制拆迁程序”,并且“目前正在全力救治伤者”的……所有这一切,都在“通知”里!

荷塘区法院给公众的“回应”告诉我们,它主导的“强拆队”简直是一群天使,而“通知”所提出的“宜制造当事人刁蛮、难缠和预谋的印象”的任务,也就圆满完成了。对照“通知”和“回应”,笔者总觉得,法院应该“参考”了这份被指伪作的“通知”。即便没有参考,只是所见雷同,只是“通知”模仿了法院的工作原理和工作作风,那么,法院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受到伤害”,那又何必追究人家“法律责任”呢?

笔者觉得,“通知”的作者如果不是法院系统的工作人员,也是非常熟悉法院体制,乃至熟悉整个公务系统“危机公关”的语言技巧,如果最终证实世上真有这样一位伪作者,那他真是一个人才。而他的这个“通知”,如果不算一篇绝妙公文,也是一篇讽世杂文。我还相信,他如果现身,会受到公众追捧,或许还有公务机关争相聘任他出任要职的。( 2011-4-26

 

 

附注:

1、通知要点集锦:

“宜制造当事人刁蛮、难缠和预谋的印象”,“关于挖掘机的出现,请各位思考一个合理的解释”,“尽量孤立当事人,申明当事人抗拒拆和谐迁的做法是违背集体利益、与绝大多数群众的选择相左的”,“对钉子户的解释,最好、最有效的说法就是过余贪婪”……

2、当前中国“法治进步”在“强拆”中的体现:

城管和公安都靠后了,法院靠前了。前不久,广州市一家法院,把钉子户骗到法院“商量拆迁”,同时另外派了一支队伍去“拔钉子”去了。这样的事,以前是城管和公安干的,现在是法院干的了。

3、相关视频:

http://v.ku6.com/show/SbSzBdBqwoEA866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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