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媒体博客
ChinaMediaBlog.com
学新闻 抄搞子

下面这条新闻,三年前见于华西都市报(现在搜不到报纸原版了,只有好事者转引到论坛或博客上的),当时就是一个事故,第二天登了“更正”,并向成都市中级法院道歉(这明显会让人觉得法院喝醉了)。但是,最近又出现了一次。四川手机报说转是四川新闻网。网络都在传。海峡导报4月28日报道,也称转引自四川新闻网。这不是政治事故,所以大家都不会当一回事。如果其中有一位领导干部的名字,那就是事故了。今天是世界新闻自由日,转一个在中国最自由的新闻出来,供对新闻有兴趣的朋友观摩。

 

http://news.sohu.com/20110427/n306552119.shtml

男子偷窥暗恋女子被判强奸 律师称关键是有企图

2011年04月27日

  律师:偷窥女邻居并承认强奸意图理应判强奸罪

  四川成都新都区的李某暗恋邻居刘某,爬树偷窥刘某在家的一举一动被发现,近日,新都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面对判决结果,一些网友感到很困惑,李某仅仅在树上偷窥,强奸行为未能得逞,为什么法院就要判处强奸罪?这样的量刑是否合理?就一系列网友关心的问题,记者连线采访了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盈科律师事务所刘海。

  刘海律师认为,因为李某承认了强奸意图,那么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主观故意,他爬上刘某家的树,就已经在实施犯罪。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其考虑外界干扰自己主观终止了犯罪,才属于犯罪终止;如果是因为外界因素干扰使其没有实施本来想要实施的犯罪行为,就应该判犯罪未遂。从本案来看,李某由于天气突变以及被其要实施犯罪的对象察觉的情况下,中止犯罪行为,既符合犯罪中止也符合犯罪未遂,那么法院按照疑罪从轻的原则,判处强奸中止。

  就网友疑惑的另一个问题,即是不是偷窥女邻居并且有强奸对方的想法就要被判强奸,刘律师进一步做了解释,他认为,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李某当庭供认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承认了强奸想法,并且爬树的目的就是为了强奸,这就表明其已经在实施犯罪。如果刘某并未承认自己的强奸意图,仅仅说为了偷窥,那么法院在对其进行强奸罪判决的时候必须找到其他物证来证明嫌疑人有实施强奸罪的主观意图,比如嫌疑人携带了避孕套、绳索等作案工具,否则无法证明其犯罪事实。(纪田)

  来源: 中国江苏网

媒体来源:[文章]
(C) 何三畏的BL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