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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设立“民间网络版权举报中心”

倡议设立“民间网络版权举报中心”

何三畏

    周末,在网上搜索绵阳“走廊医生”的消息,发现头天的一篇评论,温和而不失见地,但没有作者名字,只显示某报“综合”,至于它综合了哪些作者,就更不可知了;又看见一篇报道,我觉得比较理中客,我想找作者的名字,但也没有,也只有报社的名字。这使我想起昨天在朋友圈讨论网络版权的事。

    一个作者费劲写一篇文章,发出来后就成了无主财产,任何网站都可以拿去使用。一家网站向作者支付稿酬的稿子,被其它网站转发,付费的网站和不付费的网站获得了同样的使用权。这一切都公开摆在网上。作者郁闷,网站无奈,大家都没办法,没有地方讲道理。这不是很奇怪的事情么。

    新闻发表出来,成为公用信息,公众可以无偿使用,这是大家接受的事实。但作为媒体(我把网站和报刊电视都称为媒体),别的媒体花成本制作的新闻产品,你怎么可以无偿据为已有,用于经营呢。这是对另一家媒体的侵权。当然,对新闻作者来说,我个人以前的感觉是,新闻作品一旦发表,跟我再没有利益关系,愿意让公众多分享,希望更多的网站转发,因为我在采写这条新闻时,是得到工资报酬的。

    这可以联系到中国的作家包养制。我以前说过,国家用工资包着的作家还拿稿费是套取双份报酬,因为他们坐在办公室不写,是失职,不该拿工资,写了是对工资负责。这话当然有玩笑的成分。作家是创作,跟新闻不一样。创作不应该被工资买断,就像二奶的感情不能被包养费买断,还可以发展另外的真感情一样。

    但如果你跟供职的新闻机构约定了,新闻产品再卖出去了,例如卖给网络,结集出版,产生的利益你可以分成,那是另一回事。——这是我过去理解的传统媒体时代的记者和新闻机构的关系,没有深想过。

    但即便这样,我认为转发新闻报道也不应该删掉记者的名字。怎么跟你说呢,亲爱的朋友,你既然看上它的内容,为什么觉得作者的名字是多余的,要把它抠掉呢?这令人想起强奸犯,一定觉得被强奸的人的姓名,尊严和一切社会关系都跟他无关,知道多了反而是一种负担。

    还有,你应该知道,一个有节操的人,要为自己的工作负责,记者也就是为署在报道后的名字负责。再说你看了一篇好的报道和坏的报道,也应该记住是哪家媒体发表,是谁报道的,以后,即便它们的马甲换了,也会发现它,我们的人文环境只能这样提高呀。

    至于发表在媒体上的创作,包括评论,绘画和其它文艺形式的作品,它们应该默认不被发表的东家买断,除非另有协议。所以,一家媒体转发另一家媒体的创作,应该有更严格的约束。首先应该征得原媒体同意,如果人家声明了不同意,自然不得转载。此外还要看作者跟原发媒体有什么约定,如果作者默认了其它媒体的转转权,这是一回事,否则,原作者不同意也不能转发。

    其实以上议论全是旧社会的常识。在民国,甚至这方面的官司都不太听说过。可是,今天反而乱成这样,连起码规矩都没有了。真是不可思议。更奇怪的是,谁都不愿意去打官司。当然,也不奇怪,因为谁都知道,“万一打赢”,获赔的数目,也不及投入成本的零头。于是,大家每次说到,都唉声叹气一番了事。

    然而,网络越来越成为传播主流,越来越多的写作者依赖网络生存。这么下去肯定不行。以后怎么办?当然还是只能依赖法律进步,等待制定新的法律保护网络时代的著作权。但没有任何迹象表明,短期内法律会过问这一块。这可以理解,因为当法律保护网络版权,删帖便是一个法律行为,变得不太方便。

    那么,我们一方面等待官方出来维护网络秩序,同时,也搞一点生产自救吧。例如,建一个网络举报中心,随时列举和更新侵犯网络著作权的消息。任何人发现此类事情,可以把证据发到该举报中心的网页。这当然不会有多大作用,被举报者也未必觉得丢脸。但是,比起只生闷气,这也应该有点意思。大家以为如何呢?(2014/02/23)


 é’春就应该这样绽放  æ¸¸æˆæµ‹è¯•ï¼šä¸‰å›½æ—¶æœŸè°æ˜¯ä½ æœ€å¥½çš„兄弟!!  ä½ ä¸å¾—不信的星座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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